专栏文章-雙邊稅收新協定
按國際慣例,兩個主體國家之間為避免雙重徵稅,國與國之間通過協商談判,達成雙邊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雖是一個國家,但制度不同,施政亦有不同。由於中港融合,港人也對此協定非常關注,內地和香港在本月簽署第5份雙邊稅收協定,雙方就同時在兩地擁有業務納稅的企業,根據該企業實際的管理所在地,註冊地、或成立地而決定是否為內地或是香港的稅務居民來決定適用的稅務安排。
協定中擴大了代理型常設機構的實際意義,倘若以個人名義在內地代表香港企業進行商業活動和簽署合同,則該香港企業亦被視為內地的常設機構,從而需要就內地所得的繳納稅款。縱然合同並不是由企業所訂立,但內地資產為香港企業擁有或有權使用,或者其內地服務均由香港企業提供,在此情況下香港企業亦可能認定為內地構成常設機構。以往部份香港企業會考慮聘請獨立顧問處理內地商業活動,規避內地稅局認為內地生意與香港公司有關。
協定亦新增教師和研究人員受聘於香港的大學、學院、學校和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的雙邊稅務優惠,香港居民受聘到內地合資格學院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報酬,若該報酬已在香港交稅,可在三年來在內地享受免稅待遇。
此新優惠可以有效支持內地和香港兩地教師和研究人員的流動,有利兩地高等教育合作辦學及增加交流合作。在第5協定達成雙邊稅務居民的認定,對反避稅要求更為嚴格,所以兩地擁有跨境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順應國際稅收規則,尋找合適專業人士評估跨境稅收風險,讓稅收合規性。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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