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 起,公司註冊處與稅務局亦支援同步申請商業登記,在辦理 LPF 註冊的同一流程內一併取得商業登記證,簡化手續、縮短時間。
「基金」須符合 LPFO 的定義(即投資人將資產彙集並交由他人管理、投資人不參與日常管理、按表現分享回報),並以有限合夥協議(LPA)訂立。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特點
-
不具法人地位:LPF 為合夥關係而非公司。普通合夥人(GP)對基金債務負無限責任並負責管理;有限合夥人(LP)承擔有限責任(受「安全港活動」清單保障)。
-
高度契約自由:經濟分配、治理機制、退出機制等多由 LPA 約定,與國際主流(如 Cayman/Delaware)做法接軌。
-
無最低資本額,且條例本身無法定投資限制(惟須遵守其他適用法規及 LPA 約定)。
-
名稱與語言:英文名稱須以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或 “LPF” 結尾;中文名稱須以「有限合夥基金」結尾。
-
香港註冊辦事處:須於香港設立辦事處以便送達及通訊。
-
資料私隱:公司註冊處設有 LPF 名冊索引,但合夥人名冊、KYC/AML、審計帳目等核心紀錄由基金保存,非公開查閱,僅供法定機關按規定存取。
-
LP「安全港」活動:有限合夥人可從事條例列明之事項(如參與投資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予以同意等)而不致被視為參與管理。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優勢
-
在岸設立、具成本效益:註冊費用固定、程序清晰,較多數離岸設立更具成本/時間優勢。
-
統一基金利得稅豁免(UFE):符合條件之基金(包括 LPF)就「指明資產」的合資格交易可獲香港利得稅豁免(須依據稅務局指引及條件判定)。
-
Carried Interest 稅務寬免:合資格私募基金向合資格人士支付的攜帶利得(carried interest)可享 0% 利得稅;相應合資格僱員可獲 100% 薪俸稅豁免(自 2020/21 年度 起生效;須符合條件及認證)。
-
外來有限合夥基金「遷冊入港」: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 起,非香港成立之有限合夥基金可遷冊成為香港 LPF,不影響法律主體延續性與既有合約;通常須於60 日內在原註冊地辦理註銷(可申請展期)。
-
印花稅(概述):一般而言,轉讓 LPF 合夥權益非屬「香港股票」,通常不在香港印花稅課稅範圍;惟基金直接轉讓屬於應課稅之資產(如香港股票/不動產)仍可能觸稅。實務上宜就個案取得即時稅務意見。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一般要求
-
基金定義與 LPA:必須符合 LPFO 的「基金」定義,並以有限合夥協議成立。
-
合夥人:至少 1 名 GP(無限責任)及 1 名 LP(有限責任)。
-
GP 可為香港私營公司、已登記之非香港公司、(香港或海外)有限合夥、另一 LPF、或年滿 18 歲的自然人等。
-
LP 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
-
香港註冊辦事處(通訊送達之用)。
-
紀錄與私隱:GP 或投資經理須在香港保存審計財務報表、合夥人名冊及 AML/KYC 紀錄;上述資料一般不對外公開。
-
年度審計與周年申報:
-
每年須委聘香港執業單位(《專業會計師條例》下的 practice unit)為獨立核數師並進行年度審計;
-
周年申報表(表格 LPF5)須於註冊周年日後 42 日內提交,並繳交當時適用之費用(目前為 HK$105)。
-
-
資產保管:條例本身不強制第三方託管,但 GP 須確保「妥善保管」安排;若由持牌 9 類(資產管理)持牌人管理,則須遵循證監會《基金經理操守守則》之託管標準。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主要角色
-
普通合夥人(GP):具最終管理及控制權,承擔無限責任;可兼任投資經理。
-
如 GP 為另一 LPF 或不具法人地位的非香港有限合夥,須委任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與 GP 對基金債務負連帶責任。
-
-
投資經理(IM):可為年滿 18 歲之香港居民、公司或已登記的非香港公司;可由 GP 擔任。
-
如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例如對證券/期貨資產進行全權投資管理),一般須申領證監會第 9 類牌照(若涉及銷售/招攬,或非屬附帶性質,可能另涉第 1 類/第 4 類)。
-
-
核數師:須為香港執業單位且與 GP/IM 保持獨立;每年審計。
-
反洗錢/反恐融資「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GP 必須委任負責人(可由 GP 擔任),其身分須為認可授權機構、持牌法團、會計專業人士或法律專業人士,以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附表 2)之職責。
-
授權代表(如適用):僅在上述特定 GP 架構下才屬必需。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設立程序
-
設立前準備
-
決定 GP/LP 架構與 LPA 主要條款;甄選投資經理、核數師、負責人;落實香港註冊辦事處;擬定基金名稱(須符合法定命名規則)。
-
-
遞交申請
-
由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港執業律師代表擬議 GP 遞交 表格 LPF1(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屬法定要求)。
-
費用:合共 HK$3,034(包括註冊費 HK$2,555 + 提交費 HK$479;如申請未獲接納,提交費不退還)。
-
同步商業登記:通常在申請 LPF 註冊時一併辦理商業登記。
-
處理時間:一般於收件後約 4 個工作天簽發《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同時支援經公司註冊處 e-Services Portal 作電子遞交。
-
-
註冊後事宜
-
在香港保存法定紀錄;正式委任核數師;評估投資經理是否需要證監會牌照;建立妥善託管安排;設定 LPF5 周年申報的合規行事曆(註冊周年後 42 日內)。
-
-
轉換與遷冊
-
由第 37 章有限合夥轉換為 LPF(表格 LPF2)。
-
海外有限合夥基金遷冊來港(表格 LPF10):遷冊不構成新法人、權利義務延續;一般須於60 日內在原註冊地完成註銷(可申請展期)。
-
-
被除名(Strike-off)風險
-
如基金不再符合資格(例如未有投資經理、未委任負責人、或在需要時未設授權代表),公司註冊處可在履行程序後將 LPF 自名冊刪除。
-
連城提供的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服務
-
協助 LPF 設立
-
檢視基金文件、協議及流程
-
與相關主管機關之申請及溝通協調
-
就所需牌照申請提供支援
-
確保整體設立符合相關法例及規章
-
日常 LPF 行政管理
-
監督基金遵循相關法規
-
提供基金之公司秘書服務
-
協助基金之會計及財務事務
-
資金流監控與定期檢視
實務補充
證監會牌照(快速核對)
-
若投資經理或其受委託人在香港境內從事全權投資管理,一般須持有第 9 類(資產管理)牌照;如涉及非零售基金的推廣/招攬,通常另涉第 1 類或第 9 類(附帶性)規管。
-
如所有受規管活動皆在香港境外進行,且在港不構成受規管活動,可能無須申領香港牌照(需按實際運作詳情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