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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fund)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fund)
香港是一個成熟且具信譽的基金樞紐,現有逾2,000隻獲證監會(SFC)認可的公募基金可供投資者選擇。港交所(HKEX)於 2024 年推出一站式「基金資料庫」(Fund Repository),集中載列所有 SFC 認可基金的招募章程、公告與報告,強化透明度與資訊可得性;港交所 2025 年年報與新聞稿均重申「逾 2,000 隻」規模。

歷史上,本地設立的基金多以單位信託(以信託契約及受託人形式)成立,而香港常見的公司型基金(類似互惠基金)多為獲證監會認可的海外註冊產品(例如 UCITS)。SFC 對特定司法管轄區的「認可司法權基金」(Recognized Jurisdiction Schemes, RJS)採用精簡審批,包括盧森堡、愛爾蘭、英國等 UCITS 來源地,並於 2025 年 5 月把愛爾蘭納入強化的互認框架。

在此基礎上,香港現已提供本地公司型基金載體——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以配合單位信託,並提供與美國/歐洲做法接軌、為市場所熟悉的公司形式選項。

什麼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

OFC 是一種公司型基金架構,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 IVA 部引入。制度設計重點包括:

  • 可變動股本與資本分派:OFC 以公司形式運作,但可因應贖回與分派需要調整股本,避免傳統《公司條例》對減資與資本分派的限制(相關要求載於《OFC 守則》章 8、章 9)。

  • 法源與配套:SFO 第 IVA 部(第 571 章)構成 OFC 基本法源;2021 年修例完善條文與遷冊機制。

國際熟悉度:公司型基金架構在歐洲及美國相當普遍;在香港獲認可的多隻海外基金亦採用公司形式。OFC 制度讓香港的基金經理在遵守本地證監會規管的同時,使用全球熟悉的公司型選項(例如 UCITS 在港的 RJS 精簡安排)。

最新發展與規模:

  • 登記數量:市場採納度持續上升——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註冊處統計顯示,已註冊並仍在登記冊上的 OFC 為 579 間;另 2025 年上半年新設立 OFC 109 間(同源統計)。

  • ETF 亦廣用 OFC:多家發行商的在港上市 ETF 近年採用「公募 OFC 傘型」設計(如 CSOP、ChinaAMC、Global X 等最近期招募章程)。

OFC 的主要特點

獨立法人地位與董事會

OFC 具獨立法人資格,須設有至少兩名自然人董事,且至少一名為獨立董事;董事就 OFC 負有法定與受信責任。《OFC 守則》亦就董事任免、職責與治理提出具體要求(章 5)。

專業投資經理(第9類)

OFC 必須把投資管理職能委聘予一名持牌/註冊的 SFC 第 9 類(資產管理)機構,並持續符合「適格及適當」(fit and proper)與《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等要求。《OFC 守則》章 6 明確要求投資經理須按第 9 類標準運作。

託管與保管

所有計劃財產須由獨立託管人保管。自 2020 年優化後,SFC 第 1 類(證券交易)中介人亦可擔任私人 OFC託管人,並須符合資本、持客戶資產許可、功能獨立等條件(《OFC 守則》7.1(b) 與附錄 A)。

保護分隔(傘型/子基金)制度

OFC 可採用傘型結構並設多個子基金,子基金資產與負債具分隔效力。SFO 第 112S 條明文規定子基金間負債不相互牽連;惟《OFC 守則》並要求在招募文件加入「海外法院對分隔效力之不確定性」警示。跨境合約應載明 no cross-recourse 條款。

透明度與公開紀錄

  • SFC 名錄:證監會設有「已註冊 OFC 名單」供查閱(公司與子基金)。

  • 公司註冊處(CR):設有 OFC 專頁與表格。OFC 不用向 CR 遞交周年申報表;並無強制召開 AGM——是否召開由章程自訂;若章程有 AGM,須至少 21 天通知期(《OFC 守則》8.2(b))。

營運(日常實務)

申報與批核

SFC 採「一站式」流程,透過 e-IP/WINGS 平台遞交申請與事後變更。僅有少數註冊後變更需事前獲 SFC 批准(任命董事/託管人/投資經理、變更名稱、增設子基金、終止與註銷等)。SFC 官網「Post-registration matters」及 FAQ 均明確列示。

報告

  • 年度報告(經審核)須於年結後 4 個月內刊發,並向 SFC 提交;如有中期報告,於期末後 2 個月內刊發與呈交(《OFC 守則》9.8–9.9;PwC 概覽同述)。對僅草創、未推出且無投資者者,SFC 可酌情豁免。

  • 公募文件:公募 OFC 的發售文件須符合《UT Code》與產品 KFS 要求(SFC 手冊)

公募與私募 OFC

  • 公募 OFC:除 OFC 規制外,須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UT Code)對投資限制、風險揭示、KFS 等之要求。

  • 私募 OFC2020 年制度優化後,移除原先針對私人 OFC 的列舉式投資範圍限制,並引入 Type 1 託管選項,落地於 2020-09-11。投資經理勝任度、披露與託管獨立性等核心要求仍適用。

稅務與印花稅(概要)

利得稅——「統一基金豁免」(UFE)

合資格的「基金」(包括在香港註冊成立的 OFC)可按 UFE 制度獲利得稅豁免(《稅務條例》第 20AM 條附表 16C;詳見稅務局 DIPN 61)。

印花稅(股份買賣)

  • 轉讓 OFC 股份:與一般香港「股票」相同,買賣雙方合計 0.2%(各 0.1%)按價或市值徵收(政府與港交所文件皆載明 0.1%/邊)。

  • 首次發行/配發配發(allotment)不屬課稅事項(印花稅僅就「買賣/轉讓」課稅;專業指引與實務指南長期採此立場)。

  • 贖回:OFC 股份贖回通常為公司回購並註銷,如不涉及可課稅之轉讓文書,一般不觸發從價印花稅;若涉及轉讓文書或特殊安排,應就具體事實向專業稅務顧問或印花稅署查核。

  • (補充)單位信託:單位之認購與贖回PN 07A 下明確豁免(單位信託之特定安排,非 OFC 股份)。

政府資助

  • 政府於 2025 年 4 月公布優化:資助合資格本地開支 70%,並設上限及「每名投資經理僅限一間 OFC」規定:公募 OFC HKD 300,000、私募 OFC HKD 150,000、REIT HKD 5,000,000計劃至 2027 年 5 月或資金用罄為止(先到先得)

  • 採納成效:SFC 於 2025-03-31 披露自 2021 年起已有數百間 OFC 及 1 隻 REIT 受惠,顯示對本地設立與遷冊具實質推力。

環球考量

受保護分隔概念在香港法下具堅實基礎(SFO 112S),但海外承認程度存不確定性;《OFC 守則》要求在招募文件以醒目警示披露。涉外合約應明確 no cross-recourse 並就審理地風險另行評估。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的優點

架構靈活

適用於公募或私募基金及多元策略(對沖、PE、信貸、量化、多資產);可採單一或傘型設計並以子基金作資產隔離。2020 年後的私募 OFC 投資運用更具彈性(移除原先列舉式限制)。

營運效率

  • 無須向 CR 遞交周年申報表;亦無強制 AGM(章程自訂;如舉行需 21 天通知)。

  • 集中平台 e-IP 提交;僅少數變更需事先批准(任命關鍵營運者、變更名稱、增設子基金、終止/註銷)。

  • 年度報告時限:年結後 4 個月內向 SFC 交付(如有中報,2 個月)。

政府資助

優化後的資助計劃(公募/私募分別 HKD 300k/150k 上限;REIT HKD 5m)可顯著抵銷設立、遷冊所需本地專業費用(70% 比例)。

稅務優勢

符合「統一基金豁免」之合資格交易,可獲香港利得稅豁免(DIPN 61 詳述涵蓋範圍、條件與舉例)。

連城可如何協助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

監管合規

  • 依《OFC 守則》建立治理架構(至少兩名董事、獨立董事、託管人獨立性、核數師獨立性);

  • 指導第 9 類投資經理遵從《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與《操守準則》;

  • 制定註冊後申報日程與管治年曆(年度/中期報告時序、發售文件更新),以及需事前批准事項的內部流程(任命董事/託管人/投資經理、增設子基金、變更名稱、終止/註銷),對照 SFC 「Post-registration matters」與 e-IP 清單。

營運支援

  • 架構選擇(單一 vs 傘型;公募 vs 私募)、擬備公司章程文件;

  • 託管與分隔資產流程設計(符合《OFC 守則》7.1(b) 與附錄 A 功能獨立與資本門檻);

  • e-IP/WINGS 申請打包、SFC 問回覆(RFI)應對;

  • 制定 NAV/估值政策、申購贖回與流動性管理(公募須同時符合《UT Code》章節)、子基金啟動與董事會決策 SOP。

投資者關係與披露

  • 依《UT Code》撰寫/更新發售文件與 KFS;按 SFC 最新通函(如虛擬資產、衍生品披露)對齊披露要求;

  • 建站與持續披露(公告、定期報告上載與時間表管理),確保與 SFC 手冊一致。

遷冊與資助申請

針對海外公司型基金遷冊至香港(OFC)提供分步計劃(法團遷冊流程自 2021-11-01 生效;另一般公司遷冊制度 2024 年起分階段實施),並依 2025 新條款申請資助計劃。

風險與跨境

  • 於合約與交易對手條款中納入 no cross-recourse 與分隔資產聲明;

  • 就涉外法院與外地執行風險提供跨法域審視與爭議條款建議(《OFC 守則》已要求招募文件載明海外承認之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