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本地設立的基金多以單位信託(以信託契約及受託人形式)成立,而香港常見的公司型基金(類似互惠基金)多為獲證監會認可的海外註冊產品(例如 UCITS)。SFC 對特定司法管轄區的「認可司法權基金」(Recognized Jurisdiction Schemes, RJS)採用精簡審批,包括盧森堡、愛爾蘭、英國等 UCITS 來源地,並於 2025 年 5 月把愛爾蘭納入強化的互認框架。
在此基礎上,香港現已提供本地公司型基金載體——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以配合單位信託,並提供與美國/歐洲做法接軌、為市場所熟悉的公司形式選項。
什麼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
OFC 是一種公司型基金架構,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 IVA 部引入。制度設計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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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動股本與資本分派:OFC 以公司形式運作,但可因應贖回與分派需要調整股本,避免傳統《公司條例》對減資與資本分派的限制(相關要求載於《OFC 守則》章 8、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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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與配套:SFO 第 IVA 部(第 571 章)構成 OFC 基本法源;2021 年修例完善條文與遷冊機制。
國際熟悉度:公司型基金架構在歐洲及美國相當普遍;在香港獲認可的多隻海外基金亦採用公司形式。OFC 制度讓香港的基金經理在遵守本地證監會規管的同時,使用全球熟悉的公司型選項(例如 UCITS 在港的 RJS 精簡安排)。
最新發展與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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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數量:市場採納度持續上升——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註冊處統計顯示,已註冊並仍在登記冊上的 OFC 為 579 間;另 2025 年上半年新設立 OFC 109 間(同源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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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亦廣用 OFC:多家發行商的在港上市 ETF 近年採用「公募 OFC 傘型」設計(如 CSOP、ChinaAMC、Global X 等最近期招募章程)。
OFC 的主要特點
獨立法人地位與董事會
OFC 具獨立法人資格,須設有至少兩名自然人董事,且至少一名為獨立董事;董事就 OFC 負有法定與受信責任。《OFC 守則》亦就董事任免、職責與治理提出具體要求(章 5)。
專業投資經理(第9類)
託管與保管
保護分隔(傘型/子基金)制度
透明度與公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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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 名錄:證監會設有「已註冊 OFC 名單」供查閱(公司與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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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CR):設有 OFC 專頁與表格。OFC 不用向 CR 遞交周年申報表;並無強制召開 AGM——是否召開由章程自訂;若章程有 AGM,須至少 21 天通知期(《OFC 守則》8.2(b))。
營運(日常實務)
申報與批核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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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告(經審核):須於年結後 4 個月內刊發,並向 SFC 提交;如有中期報告,於期末後 2 個月內刊發與呈交(《OFC 守則》9.8–9.9;PwC 概覽同述)。對僅草創、未推出且無投資者者,SFC 可酌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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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文件:公募 OFC 的發售文件須符合《UT Code》與產品 KFS 要求(SFC 手冊)
公募與私募 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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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 OFC:除 OFC 規制外,須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UT Code)對投資限制、風險揭示、KFS 等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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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 OFC:2020 年制度優化後,移除原先針對私人 OFC 的列舉式投資範圍限制,並引入 Type 1 託管選項,落地於 2020-09-11。投資經理勝任度、披露與託管獨立性等核心要求仍適用。
稅務與印花稅(概要)
利得稅——「統一基金豁免」(UFE)
印花稅(股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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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OFC 股份:與一般香港「股票」相同,買賣雙方合計 0.2%(各 0.1%)按價或市值徵收(政府與港交所文件皆載明 0.1%/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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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發行/配發:配發(allotment)不屬課稅事項(印花稅僅就「買賣/轉讓」課稅;專業指引與實務指南長期採此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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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OFC 股份贖回通常為公司回購並註銷,如不涉及可課稅之轉讓文書,一般不觸發從價印花稅;若涉及轉讓文書或特殊安排,應就具體事實向專業稅務顧問或印花稅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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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單位信託:單位之認購與贖回於 PN 07A 下明確豁免(單位信託之特定安排,非 OFC 股份)。
政府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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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 2025 年 4 月公布優化:資助合資格本地開支 70%,並設上限及「每名投資經理僅限一間 OFC」規定:公募 OFC HKD 300,000、私募 OFC HKD 150,000、REIT HKD 5,000,000;計劃至 2027 年 5 月或資金用罄為止(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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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成效:SFC 於 2025-03-31 披露自 2021 年起已有數百間 OFC 及 1 隻 REIT 受惠,顯示對本地設立與遷冊具實質推力。
環球考量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的優點
架構靈活
營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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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向 CR 遞交周年申報表;亦無強制 AGM(章程自訂;如舉行需 21 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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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平台 e-IP 提交;僅少數變更需事先批准(任命關鍵營運者、變更名稱、增設子基金、終止/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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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告時限:年結後 4 個月內向 SFC 交付(如有中報,2 個月)。
政府資助
稅務優勢
連城可如何協助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
監管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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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OFC 守則》建立治理架構(至少兩名董事、獨立董事、託管人獨立性、核數師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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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第 9 類投資經理遵從《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與《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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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註冊後申報日程與管治年曆(年度/中期報告時序、發售文件更新),以及需事前批准事項的內部流程(任命董事/託管人/投資經理、增設子基金、變更名稱、終止/註銷),對照 SFC 「Post-registration matters」與 e-IP 清單。
營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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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選擇(單一 vs 傘型;公募 vs 私募)、擬備公司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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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與分隔資產流程設計(符合《OFC 守則》7.1(b) 與附錄 A 功能獨立與資本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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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P/WINGS 申請打包、SFC 問回覆(RFI)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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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NAV/估值政策、申購贖回與流動性管理(公募須同時符合《UT Code》章節)、子基金啟動與董事會決策 SOP。
投資者關係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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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UT Code》撰寫/更新發售文件與 KFS;按 SFC 最新通函(如虛擬資產、衍生品披露)對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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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站與持續披露(公告、定期報告上載與時間表管理),確保與 SFC 手冊一致。
遷冊與資助申請
風險與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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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合約與交易對手條款中納入 no cross-recourse 與分隔資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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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外法院與外地執行風險提供跨法域審視與爭議條款建議(《OFC 守則》已要求招募文件載明海外承認之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