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本地设立的基金多以单位信托(以信托契约及受托人形式)成立,而香港常见的公司型基金(类似互惠基金)多为获证监会认可的海外注册产品(例如UCITS)。 SFC 对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认可司法权基金」(Recognized Jurisdiction Schemes, RJS)采用精简审批,包括卢森堡、爱尔兰、英国等UCITS 来源地,并于2025 年5 月把爱尔兰纳入强化的互认框架。
在此基础上,香港现已提供本地公司型基金载体——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以配合单位信托,并提供与美国/欧洲做法接轨、为市场所熟悉的公司形式选项。
什么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
OFC 是一种公司型基金架构,于2018 年7 月30 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IVA 部引入。制度设计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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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动股本与资本分派:OFC 以公司形式运作,但可因应赎回与分派需要调整股本,避免传统《公司条例》对减资与资本分派的限制(相关要求载于《OFC 守则》章8、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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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与配套:SFO 第IVA 部(第571 章)构成OFC 基本法源;2021 年修例完善条文与迁册机制。
国际熟悉度:公司型基金架构在欧洲及美国相当普遍;在香港获认可的多只海外基金亦采用公司形式。 OFC 制度让香港的基金经理在遵守本地证监会规管的同时,使用全球熟悉的公司型选项(例如UCITS 在港的RJS 精简安排)。
最新发展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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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数量:市场采纳度持续上升——截至2025 年6 月30 日,公司注册处统计显示,已注册并仍在登记册上的OFC 为579 间;另2025 年上半年新设立OFC 109 间(同源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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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亦广用OFC:多家发行商的在港上市ETF 近年采用「公募OFC 伞型」设计(如CSOP、ChinaAMC、Global X 等最近期招募章程)。
OFC 的主要特点
独立法人地位与董事会
专业投资经理(第9类)
托管与保管
保护分隔(伞型/子基金)制度
透明度与公开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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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 名录:证监会设有「已注册OFC 名单」供查阅(公司与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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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CR):设有OFC 专页与表格。OFC 不用向CR 递交周年申报表;并无强制召开AGM ——是否召开由章程自订;若章程有AGM,须至少21 天通知期(《OFC 守则》8.2(b))。
营运(日常实务)
申报与批核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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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经审核):须于年结后4 个月内刊发,并向SFC 提交;如有中期报告,于期末后2 个月内刊发与呈交(《OFC 守则》9.8–9.9;PwC 概览同述)。对仅草创、未推出且无投资者者,SFC 可酌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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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文件:公募OFC 的发售文件须符合《UT Code》与产品KFS 要求(SFC 手册)
公募与私募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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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OFC:除OFC 规制外,须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UT Code)对投资限制、风险揭示、KFS 等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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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OFC:2020 年制度优化后,移除原先针对私人OFC 的列举式投资范围限制,并引入Type 1托管选项,落地于2020-09-11。投资经理胜任度、披露与托管独立性等核心要求仍适用。
税务与印花税(概要)
利得税——「统一基金豁免」(UFE)
印花税(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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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OFC 股份:与一般香港「股票」相同,买卖双方合计0.2%(各0.1%)按价或市值征收(政府与港交所文件皆载明0.1%/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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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配发:配发(allotment)不属课税事项(印花税仅就「买卖/转让」课税;专业指引与实务指南长期采此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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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OFC 股份赎回通常为公司回购并注销,如不涉及可课税之转让文书,一般不触发从价印花税;若涉及转让文书或特殊安排,应就具体事实向专业税务顾问或印花税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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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单位信托:单位之认购与赎回于PN 07A下明确豁免(单位信托之特定安排,非OFC 股份)。
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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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2025 年4 月公布优化:资助合资格本地开支70%,并设上限及「每名投资经理仅限一间OFC」规定:公募OFC HKD 300,000、私募OFC HKD 150,000、REIT HKD 5,000,000;计划至2027 年5 月或资金用罄为止(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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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成效:SFC 于2025-03-31 披露自2021 年起已有数百间OFC 及1 只REIT 受惠,显示对本地设立与迁册具实质推力。
环球考量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的优点
架构灵活
营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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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向CR 递交周年申报表;亦无强制AGM (章程自订;如举行需21 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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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平台e-IP提交;仅少数变更需事先批准(任命关键营运者、变更名称、增设子基金、终止/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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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时限:年结后4 个月内向SFC 交付(如有中报,2 个月)。
政府资助
税务优势
连城可如何协助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基金)?
监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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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OFC 守则》建立治理架构(至少两名董事、独立董事、托管人独立性、核数师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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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第9 类投资经理遵从《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与《操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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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注册后申报日程与管治年历(年度/中期报告时序、发售文件更新),以及需事前批准事项的内部流程(任命董事/托管人/投资经理、增设子基金、变更名称、终止/注销),对照SFC 「Post-registration matters」与e-IP 清单。
营运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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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选择(单一vs 伞型;公募vs 私募)、拟备公司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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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与分隔资产流程设计(符合《OFC 守则》7.1(b) 与附录A 功能独立与资本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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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P/WINGS 申请打包、SFC 问回覆(RFI)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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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NAV/估值政策、申购赎回与流动性管理(公募须同时符合《UT Code》章节)、子基金启动与董事会决策SOP。
投资者关系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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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UT Code》撰写/更新发售文件与KFS;按SFC 最新通函(如虚拟资产、衍生品披露)对齐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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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站与持续披露(公告、定期报告上载与时间表管理),确保与SFC 手册一致。
迁册与资助申请
风险与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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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约与交易对手条款中纳入no cross-recourse 与分隔资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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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外法院与外地执行风险提供跨法域审视与争议条款建议(《OFC 守则》已要求招募文件载明海外承认之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