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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團服務

持牌法團服務
我們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助您申請並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的執照:從識別涉及的受規管活動(RA 1–10/13)與發牌條件(例如「不得持有客戶資產」)、準備申請文件與WINGS-LIC網上遞交、到建立合規框架、內部控制與持續監管匯報日曆(含年審與年費),均可一站式支援。持牌後的持續責任除了每年提交審計財務報表與附表、FRR與BRMQ,亦包括每年牌照周年申報(牌照周年日後1個月內,透過WINGS-LIC),以及遵守《操守準則》與CPT培訓小時(LR/ReI每年≥10小時;RO/EO每年≥12小時,當中2小時屬監管合規主題)。

合規報告

持牌法團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SFC提交經審計賬目及其他文件(包括審計披露文件、業務及風險管理問卷BRMQ、以及財務資源申報表FRR),法源見《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156(1)條;SFC並容許在期限內先提交掃描本以保留時效(原件其後補交)。如停止所有受規管活動,則須在終止日起4個月內就截至終止日的期間同樣提交。

BRMQ採電子表格經WINGS提交,SFC每年會更新版本與填報重點(例如經營模式、風險控制、管治與集團支持等),一般與年度審計包同限期。審計師亦需於年結後4個月內向SFC遞交Audit Questionnaire

除上述外,持牌法團與個別持牌人員還須每年提交牌照周年申報(非財務報表,屬發牌資料年審),於牌照周年後1個月內經WINGS-LIC遞交,逾期或招致處分風險。

合規運營層面,持牌法團需確保記錄保存營運地點符合SFC要求:規管記錄應保存在經SFC批准的香港營業地點;《保存記錄規則》(Cap.571O)對會計、交易與客戶紀錄的類型與年期有具體規範。

財務資源申報表(“FRR”)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務資源)規則》(FRR,Cap.571N第56條,一般持牌法團須每月向SFC提交通用的財務資源申報表;惟僅獲准從事RA 4/5/6/9/10受「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發牌條件限制者,可改為每半年(通常6月及12月期末)提交。申報內容涵蓋十二份表格(包括流動資本與所需流動資本計算等),月報毋須再另交半年度一套。

提交方式與表格版本:SFC指定使用電子表格(XLSM巨集格式)上載;2025年7月1日起新版財務回報表生效(政府憲報公告G.N.2662)。負責簽署者須使用數碼證書完成電子簽署。

監管重點與即時通報:一旦出現所需流動資本(RLC)赤字或流動資本低於門檻,須依SFO及FRR規定盡快通知SFC,並於3週內提交事故報告,說明成因與補救措施;SFC在2024年發通函重申了監管期望與事故報告格式。合規工具上,核准次順位貸款與預批備用授信可用作監管資本管理安排之一,但須嚴格按FRR規定計入。

RA13(存管人)納入FRR:自2024/2025起,FRR已就RA13(SFC認可基金的存管人)作出修訂,涵蓋其排名負債、回報提交與資本要求。

連城的服務

核數師須就持牌法團提交給SFC的財務報表是否依據公司記錄正確編制發表意見;如不正確,須就不正確的性質與程度出具專業結論。核數師進行工作時,會以《會計與審計規則》(Cap.571P)《保存記錄規則》(Cap.571O)為基礎,並參考HKICPA《實務指引PN 820(修訂)》的範本報告與程序。

審計師亦須就受監管實體在審查期間是否達到《保存記錄規則》要求作報告,及檢閱FRR彙編是否根據記錄正確編制;HKICPA與AFRC近年多次提醒LC審計的重點與常見缺失,建議嚴格按PN 820(修訂版)規劃與執行。

某些持牌法團在牌照條件下不得持有客戶資金或證券,此等情況下,審計在合規報告環節通常不需測試《客戶資產規則》下的特定條文,但必須核實公司已建立足夠程序以避免接收或持有客戶資產。如涉及客戶資產,則應分別遵循《客戶證券規則》Cap.571H《客戶金錢規則》Cap.571I(兩者在2024/2025亦因RA13制度而有修訂與更新指引)。

我們對您的持牌公司進行年度審計與合規審閱,並就財務報表是否符合《保存記錄規則》所保存的記錄及是否達到《會計與審計規則》要求發表審計意見;同時配合BRMQ、FRRAudit Questionnaire之編製與核對,確保在年結後4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完整交齊

我們亦會進行合規報告工作(依PN 820格式),覆核是否符合保存記錄、帳目與審核要求,及(如適用)客戶資產安全與分隔的規定;同時協助建立日常FRR監控機制、RLC預警、事故通報流程與董事會/RO月報模板,並就CPT培訓(含 ethics/合規主題與直接相關RA課題)提供建議與供應商對接。

我們提供以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