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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實體經濟要求對稅務影響

離岸公司實體經濟要求對稅務影響

於本年1月1日起數個離岸公司地區,包括英屬處女島和開曼群島已經立法實施本地實體經濟要求,管轄區內規定當地註冊公司須產生主營收入的活動、當地聘請合資格員工之數量、涉及營運費用,更需要擁有實體辦公室作為營運基地,證明在當地有核心收入及進行活動。 除了開曼公司基金投資外,該實體經濟要求涵蓋眾多行業範圍,包括總部、集團資源分配中心、集團服務中心、融資、財務、基金管理、銀行、保險、物流、控股公司以及持有知識產權的公司。倘若當地註冊公司未能履行或符合實體經濟要求,當地有需要向該公司的母公司或最終控制人的地方稅務機關交換稅務和其他公司資料要求,更甚者該註冊公司需要強制結束。雖然如何落實實體經濟要求細則待有關公佈,但由於眾多私人集團、上市公司和家族信託的架構大多數以離岸公司作為控股公司持有不同地區的資產子公司,所以必定會影響深遠。筆者最近更收到不少查詢要求為該離岸公司於香港登記為非本地公司,領取商業登記證,並主動向香港稅務局報稅。 至於其他條文以上規定,筆者相信當地相關的中介會協助提供有關外包服務給當地註冊公司以符合要求。其實該實體經濟法針對以往利用離岸公司去避稅的一個工具,現在實體經濟法則的出現,這亦間接需要企業履行法定合規要求,包括保存完整會計記錄和編制審計報告作為評稅基礎,所以企業有涉及利用離岸公司作為利潤分配和區域資源組合的主體,應盡快諮詢稅務顧問定立稅務方案,以減低調查風險。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文章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921/20190425/75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