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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文章-避税和利润转移的疑问

专栏文章-避税和利润转移的疑问

全球为解决逃避税问题和利润转移问题,在2016年多国承诺参与经合组织(OECD)定立了明确的规则及策略以解决避税、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BEPS)的问题。香港近月亦通过了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除了引进移转定价基本原则之外,条例亦提出强制性的转让定价同期文档要求,采用OECD建议的三层文档结构,包括总体档案、分部档案及国别报告。香港企业须就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预备,并需于会计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完成有关档案。 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适用于所有香港纳税人,但有两类豁免条文包括:1. 按公司规模的豁免,如年度总收入不超过4亿港币、资产总值不超过3亿港币、平均员工不多于100人,符合以上其中两项的纳税人,不须准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2. 按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若在相关会计期间内,其中一类关联方交易款额低于建议门槛,企业不须就该类交易准备分部档案,包括资产转让(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外)低于2.2亿港币、金融资产交易低于1.1亿港币、无形资产转让低于1.1亿港币,以及其他交易(例如服务交易和特许权使用费交易)低于4,400万港币。 另外,符合条件的特定本地交易将获得豁免,亦即企业不需要就与关联方之间的本地交易准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 假若集团每年收入总额达 7.5 亿欧罗(即约68亿港元)或以上的香港企业将须要提交国别报告。由于在新条例中部分规定的解读和实际应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各界都期待税务局尽快发布新指引和修订现有的指引,能给予更清楚的说明及细节。企业集团应当密切关注后续发展,详细评估新条例于企业影响。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文章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921/20181025/71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