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 年12 月27 日起,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亦支援同步申请商业登记,在办理LPF 注册的同一流程内一并取得商业登记证,简化手续、缩短时间。
「基金」须符合LPFO 的定义(即投资人将资产汇集并交由他人管理、投资人不参与日常管理、按表现分享回报),并以有限合伙协议(LPA)订立。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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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人地位:LPF 为合伙关系而非公司。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债务负无限责任并负责管理;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受「安全港活动」清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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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契约自由:经济分配、治理机制、退出机制等多由LPA 约定,与国际主流(如Cayman/Delaware)做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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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最低资本额,且条例本身无法定投资限制(惟须遵守其他适用法规及LPA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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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语言:英文名称须以“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 或“ LPF ” 结尾;中文名称须以「有限合伙基金」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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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办事处:须于香港设立办事处以便送达及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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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私隐:公司注册处设有LPF 名册索引,但合伙人名册、KYC/AML、审计帐目等核心纪录由基金保存,非公开查阅,仅供法定机关按规定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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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安全港」活动:有限合伙人可从事条例列明之事项(如参与投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予以同意等)而不致被视为参与管理。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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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岸设立、具成本效益:注册费用固定、程序清晰,较多数离岸设立更具成本/时间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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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基金利得税豁免(UFE):符合条件之基金(包括LPF)就「指明资产」的合资格交易可获香港利得税豁免(须依据税务局指引及条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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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d Interest 税务宽免:合资格私募基金向合资格人士支付的携带利得(carried interest)可享0% 利得税;相应合资格雇员可获100% 薪俸税豁免(自2020/21 年度起生效;须符合条件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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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有限合伙基金「迁册入港」:自2021 年11 月1 日起,非香港成立之有限合伙基金可迁册成为香港LPF,不影响法律主体延续性与既有合约;通常须于60 日内在原注册地办理注销(可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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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概述):一般而言,转让LPF 合伙权益非属「香港股票」,通常不在香港印花税课税范围;惟基金直接转让属于应课税之资产(如香港股票/不动产)仍可能触税。实务上宜就个案取得即时税务意见。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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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义与LPA:必须符合LPFO 的「基金」定义,并以有限合伙协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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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至少1 名GP(无限责任)及1 名LP(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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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可为香港私营公司、已登记之非香港公司、(香港或海外)有限合伙、另一LPF、或年满18 岁的自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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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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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办事处(通讯送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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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与私隐:GP 或投资经理须在香港保存审计财务报表、合伙人名册及AML/KYC 纪录;上述资料一般不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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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与周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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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须委聘香港执业单位(《专业会计师条例》下的practice unit)为独立核数师并进行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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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申报表(表格LPF5)须于注册周年日后42 日内提交,并缴交当时适用之费用(目前为HK$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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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管:条例本身不强制第三方托管,但GP 须确保「妥善保管」安排;若由持牌9 类(资产管理)持牌人管理,则须遵循证监会《基金经理操守守则》之托管标准。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主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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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GP):具最终管理及控制权,承担无限责任;可兼任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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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GP 为另一LPF 或不具法人地位的非香港有限合伙,须委任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与GP 对基金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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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理(IM):可为年满18 岁之香港居民、公司或已登记的非香港公司;可由GP 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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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例如对证券/期货资产进行全权投资管理),一般须申领证监会第9 类牌照(若涉及销售/招揽,或非属附带性质,可能另涉第1 类/第4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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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师:须为香港执业单位且与GP/IM 保持独立;每年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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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反恐融资「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GP 必须委任负责人(可由GP 担任),其身分须为认可授权机构、持牌法团、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以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附表2)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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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如适用):仅在上述特定GP 架构下才属必需。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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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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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GP/LP 架构与LPA 主要条款;甄选投资经理、核数师、负责人;落实香港注册办事处;拟定基金名称(须符合法定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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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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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港执业律师代表拟议GP 递交表格LPF1(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申请)(属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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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共HK$3,034(包括注册费HK$2,555 +提交费HK$479;如申请未获接纳,提交费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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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商业登记:通常在申请LPF 注册时一并办理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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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一般于收件后约4 个工作天签发《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同时支援经公司注册处e-Services Portal作电子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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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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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保存法定纪录;正式委任核数师;评估投资经理是否需要证监会牌照;建立妥善托管安排;设定LPF5 周年申报的合规行事历(注册周年后42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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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与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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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37 章有限合伙转换为LPF(表格LP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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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有限合伙基金迁册来港(表格LPF10):迁册不构成新法人、权利义务延续;一般须于60 日内在原注册地完成注销(可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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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Strike-off)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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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不再符合资格(例如未有投资经理、未委任负责人、或在需要时未设授权代表),公司注册处可在履行程序后将LPF 自名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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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提供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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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LPF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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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基金文件、协议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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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主管机关之申请及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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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需牌照申请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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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整体设立符合相关法例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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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LPF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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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基金遵循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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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金之公司秘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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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基金之会计及财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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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监控与定期检视
实务补充
证监会牌照(快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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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经理或其受委托人在香港境内从事全权投资管理,一般须持有第9 类(资产管理)牌照;如涉及非零售基金的推广/招揽,通常另涉第1 类或第9 类(附带性)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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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有受规管活动皆在香港境外进行,且在港不构成受规管活动,可能无须申领香港牌照(需按实际运作详情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