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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

成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
过往,私募基金普遍使用离岸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之单位信托或开放式基金架构。惟离岸设立的成本及时间往往偏高,不利于私募投资活动,亦影响香港作为国际资产与财富管理中心之竞争力。为此,香港政府自2020 年8 月31 日起实施《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 章,LPFO),以现代化早前的《有限合伙条例》(第37 章),容许合资格的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在香港注册,兼顾基金营运灵活性与投资者保障。

自2023 年12 月27 日起,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亦支援同步申请商业登记,在办理LPF 注册的同一流程内一并取得商业登记证,简化手续、缩短时间。

「基金」须符合LPFO 的定义(即投资人将资产汇集并交由他人管理、投资人不参与日常管理、按表现分享回报),并以有限合伙协议(LPA)订立。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特点

  • 不具法人地位:LPF 为合伙关系而非公司。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债务负无限责任并负责管理;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受「安全港活动」清单保障)。

  • 高度契约自由:经济分配、治理机制、退出机制等多由LPA 约定,与国际主流(如Cayman/Delaware)做法接轨。

  • 无最低资本额,且条例本身无法定投资限制(惟须遵守其他适用法规及LPA 约定)。

  • 名称与语言:英文名称须以“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 或“ LPF ” 结尾;中文名称须以「有限合伙基金」结尾。

  • 香港注册办事处:须于香港设立办事处以便送达及通讯。

  • 资料私隐:公司注册处设有LPF 名册索引,但合伙人名册、KYC/AML、审计帐目等核心纪录由基金保存,非公开查阅,仅供法定机关按规定存取。

  • LP「安全港」活动:有限合伙人可从事条例列明之事项(如参与投资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予以同意等)而不致被视为参与管理。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优势

  • 在岸设立、具成本效益:注册费用固定、程序清晰,较多数离岸设立更具成本/时间优势。

  • 统一基金利得税豁免(UFE):符合条件之基金(包括LPF)就「指明资产」的合资格交易可获香港利得税豁免(须依据税务局指引及条件判定)。

  • Carried Interest 税务宽免:合资格私募基金向合资格人士支付的携带利得(carried interest)可享0% 利得税;相应合资格雇员可获100% 薪俸税豁免(自2020/21 年度起生效;须符合条件及认证)。

  • 外来有限合伙基金「迁册入港」:自2021 年11 月1 日起,非香港成立之有限合伙基金可迁册成为香港LPF,不影响法律主体延续性与既有合约;通常须于60 日内在原注册地办理注销(可申请展期)。

  • 印花税(概述):一般而言,转让LPF 合伙权益非属「香港股票」,通常不在香港印花税课税范围;惟基金直接转让属于应课税之资产(如香港股票/不动产)仍可能触税。实务上宜就个案取得即时税务意见。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一般要求

  • 基金定义与LPA:必须符合LPFO 的「基金」定义,并以有限合伙协议成立。

  • 合伙人:至少1 名GP(无限责任)及1 名LP(有限责任)。

    • GP 可为香港私营公司、已登记之非香港公司、(香港或海外)有限合伙、另一LPF、或年满18 岁的自然人等。

    • LP 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 香港注册办事处(通讯送达之用)。

  • 纪录与私隐:GP 或投资经理须在香港保存审计财务报表、合伙人名册及AML/KYC 纪录;上述资料一般不对外公开。

  • 年度审计与周年申报

    • 每年须委聘香港执业单位(《专业会计师条例》下的practice unit)为独立核数师并进行年度审计;

    • 周年申报表(表格LPF5)须于注册周年日后42 日内提交,并缴交当时适用之费用(目前为HK$105)。

  • 资产保管:条例本身不强制第三方托管,但GP 须确保「妥善保管」安排;若由持牌9 类(资产管理)持牌人管理,则须遵循证监会《基金经理操守守则》之托管标准。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主要角色

  • 普通合伙人(GP):具最终管理及控制权,承担无限责任;可兼任投资经理。

    • 如GP 为另一LPF 或不具法人地位的非香港有限合伙,须委任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与GP 对基金债务负连带责任。

  • 投资经理(IM):可为年满18 岁之香港居民、公司或已登记的非香港公司;可由GP 担任。

    • 如在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例如对证券/期货资产进行全权投资管理),一般须申领证监会第9 类牌照(若涉及销售/招揽,或非属附带性质,可能另涉第1 类/第4 类)。

  • 核数师:须为香港执业单位且与GP/IM 保持独立;每年审计。

  • 反洗钱/反恐融资「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GP 必须委任负责人(可由GP 担任),其身分须为认可授权机构、持牌法团、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以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附表2)之职责。

  • 授权代表(如适用):仅在上述特定GP 架构下才属必需。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之设立程序

  • 成立前的准备

    • 决定GP/LP 架构与LPA 主要条款;甄选投资经理、核数师、负责人;落实香港注册办事处;拟定基金名称(须符合法定命名规则)。

  • 递交申请

    • 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港执业律师代表拟议GP 递交表格LPF1(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申请)(属法定要求)。

    • 费用:合共HK$3,034(包括注册费HK$2,555 +提交费HK$479;如申请未获接纳,提交费不退还)。

    • 同步商业登记:通常在申请LPF 注册时一并办理商业登记。

    • 处理时间:一般于收件后约4 个工作天签发《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同时支援经公司注册处e-Services Portal电子递交

  • 注册后事宜

    • 在香港保存法定纪录;正式委任核数师;评估投资经理是否需要证监会牌照;建立妥善托管安排;设定LPF5 周年申报的合规行事历(注册周年后42 日内)。

  • 转换与迁册

    • 第37 章有限合伙转换为LPF表格LPF2)。

    • 海外有限合伙基金迁册来港表格LPF10):迁册不构成新法人、权利义务延续;一般须于60 日内在原注册地完成注销(可申请展期)。

  • 被除名(Strike-off)风险

    • 如基金不再符合资格(例如未有投资经理、未委任负责人、或在需要时未设授权代表),公司注册处可在履行程序后将LPF 自名册删除。

连城提供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HKLPF)服务

在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之前,连城专业的团队会考虑背景和其他信息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经关联方与客户商讨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我们将着手设立有限合伙基金(LPF),以帮助客户拓展业务并取得成功。 连城在设立有限合伙基金(LPF) 方面可提供以下帮助:
  • 协助LPF 设立

  • 检视基金文件、协议及流程

  • 与相关主管机关之申请及沟通协调

  • 就所需牌照申请提供支援

  • 确保整体设立符合相关法例及规章

成功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后,连城专业的团队愿意为客户提供有限合伙基金事务的持续服务,包括管理和合规,以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并确保客户的利益。
  • 日常 LPF 行政管理

  • 监督基金遵循相关法规

  • 提供基金之公司秘书服务

  • 协助基金之会计及财务事务

  • 资金流监控与定期检视

实务补充

证监会牌照(快速核对)

  • 若投资经理或其受委托人在香港境内从事全权投资管理,一般须持有第9 类(资产管理)牌照;如涉及非零售基金的推广/招揽,通常另涉第1 类或第9 类(附带性)规管。

  • 如所有受规管活动皆在香港境外进行,且在港不构成受规管活动,可能无须申领香港牌照(需按实际运作详情判断)。

银行开户

不同银行及架构背景差异颇大,市场经验显示约需数周至数月不等,宜预留充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