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框架
商標權屬地域性,必須在欲保護的國家/地區分別申請並維持;跨境布局常用兩大基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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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優先權:首次申請後 6 個月 內在其他締約國續申,可保留原始申請日作為優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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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體系:一份國際註冊可指定多國,通常於 12–18 個月內由各指定國獨立審查;國際註冊自核准之日起 5 年內依賴本基礎(Basic),若基礎案失效,國際註冊相應被撤銷,但可在 3 個月內「轉換(Transformation)」為各國單獨申請以保留原日期。
註冊商標 - 品牌保護的關鍵
國際商標分類(尼斯分類)
連城提供商標註冊與品牌保護服務
商標註冊服務
中國內地(CNIPA)——優先申請、子分類精準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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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要點:先申請先權利(first-to-file);公告後3 個月內可提異議;註冊滿 3 年未正當使用可被撤銷;每次續展 10 年。中國在 Nice 基礎上採「類內子分類」,保護範圍常取決於細項用語與子分類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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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趨勢:2024 下半年起,CNIPA 加強對濫訴式三年不使用撤銷之審查;2025 年對不使用撤銷申請證據與說明要求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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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化策略:建議同步註冊中文名稱/音譯以免被他人搶先;「喬丹(Qiaodan)」等案件凸顯中文對應名稱的必要。
香港(中國)(IPD)——程序清晰、可多類與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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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重點:獲初步接納後刊登於知識產權期刊,3 個月對異議窗口;連續 3 年未在香港真實使用可被撤銷;續展每 10 年。可多類申請,並可用系列商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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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認定:實務上「為出口而在港加貼/標示」亦可構成香港之真實使用,有利出口型企業。
美國(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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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公告後 30 天(可申請展期);外國住所申請人須由美國執業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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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續展:第 5–6 年須提 §8 使用宣誓;每 10 年提 §8/§9(均有 6 個月寬限);連續使用 5 年可申請**§15 不可爭性(incontestability)**以強化權利。
歐盟(EU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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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覆蓋全 EU;公告後 3 個月可異議;對已註冊逾 5 年之在先標,申請人可請求真實使用舉證;不使用 5 年可撤銷;續展每 10 年,到期後 6 個月寬限(加收 25%)。另有2 個月「冷卻期」,可延長協商。
英國(UK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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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公告後 2 個月,以 TM7A 可延至 3 個月;不使用 5 年可撤銷。系列商標制度預計於 2025 年底隨數位化服務上線而停止接受新案(既有不受影響)。
日本(JPO) & 新加坡(I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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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註冊滿 3 年未使用可被撤銷;續展每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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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註冊 10 年,可續展;連續 5 年未真實使用可撤銷。
優先+馬德里佈局建議:先於母國申請→於 6 個月內在重點市場續申或走 馬德里指定,權衡成本、5 年依賴風險與審查速度。
商標監控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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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監測/舉證窗口提醒:針對主要市場設定異議期限提醒(美國 30 天;EU 3 個月;香港 3 個月;中國 3 個月),並透過 WIPO/Madrid 與各局資料庫持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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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展與使用合規:中國/香港/EU/UK 每 10 年續展;美國另有 §8/§9節點與 §15強化選項;建立票據、發票、物流與廣告證據以因應「不使用撤銷/真實使用」要求。
商標法律與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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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駁與審查意見:針對描述性、近似混淆、惡意申請等絕對/相對事由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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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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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TTAB 異議 30 天內提;可申展。可在第 5–6 年合併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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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公告後 3 個月;對逾 5 年的在先權可請求真實使用;並有可延長的冷卻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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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2 個月,TM7A 可延至 3 個月;可申請最長約 18 個月冷卻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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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日本/新加坡:依各異議期與不使用年限(CN/HK 3 年;JP 3 年;SG 5 年)採取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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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地化與惡意搶註:建議主動註冊中文對應標識;喬丹案等實務凸顯「中文等價標」的重要與惡意申請打擊趨勢。
海關備案與邊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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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GACC):辦理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可使海關主動查扣疑似侵權貨物;官方提供「一站式」線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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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BP):以 e-Recordation 記錄商標(每國際類別 USD 190),有效強化進口查扣;可線上續期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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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AFA):透過海關行動申請(AFA/eAFA)要求拘留疑似侵權貨;2024 年起多國改為電子化申辦。
反侵權與打假
為何選擇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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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實務經驗:熟悉 CN/HK/US/EU/UK/JP/SG 規則與最新動向(如 NCL 12-2025、USPTO 外國住所須委任美律師、UK 將停新案系列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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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品牌防護:從檢索、佈局(國家/馬德里)、異議到續展、海關備案與訴訟,單一窗口落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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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支援:美國案件與維護節點(§8/§9/§15)由合規美籍律師辦理;EU/UK 異議與冷卻期協商;中國/香港進行子分類策略與中文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