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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託開立及服務 (Trust set up services) |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TCSP) 持牌人

香港信託開立及服務 (Trust set up services) |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TCSP) 持牌人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設立人(Settlor)把資產轉移給受託人(Trustee),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條款為受益人(Beneficiaries)持有和管理。其核心在於法律擁有權(由受託人持有)與實益擁有權(由受益人享有)分離,廣見於遺產規劃、資產保障、慈善管理等。香港自2013年大幅現代化信託法制(見下),為家族與企業提供具國際競爭力的信託法框架。

TCSP 持牌制度(公司註冊處管轄)
在香港「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如以業務形式提供公司/信託服務,須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Cap.615)向公司註冊處(CR)申請牌照並遵守 AML/CFT 指引。牌照一般有效期3年,須於到期前最少60天申請續期;CR並設持牌人公開登記冊。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持牌人

  • 誰需要領牌? 凡在香港以業務形式提供 AMLO 附表一所列公司/信託服務者(例如設立公司、提供註冊地址、擔任信託的受託人/安排人等)均屬之;是否屬「以業務形式」視個案事實判斷。

  • 合規框架: 需落實客戶盡職審查(CDD)持續監察制裁/恐融篩查、保存紀錄、委任合規主任(CO)及洗錢舉報主任(MLRO),並進行機構層面及客戶層面風險評估。2025年3月更新版指引已全面整合要求。

  • 續牌與變更: 持牌人續牌流程及關鍵時點、逾期風險由 CR 於公開簡報及FAQ中載明。

香港信託設立的關鍵要素

  • 核心角色與治理:設立人、受託人、受益人,並可設保護人(Protector)作監督。香港法定受託人注意義務(TO s.3A)要求受託人按合理謹慎之標準行事;如屬收費/專業受託人,標準更高。

  • 保留權與防強制繼承(Firewall):2013年修例確認設立人保留投資/資產管理職能不致令信託無效(TO s.41X);並設反外地強制繼承保護(TO s.41Y),提升跨法域資產安排之確定性(主要針對動產)。

  • 信託存續期:改革同時廢除新信託的「永續限制」與過度累積限制(PAO 新 s.3A),允許(除特定非慈善目的信託外)可永久存續,增強代際傳承彈性。

為何選擇香港設立信託?

資產保障

香港引入Firewall 針對外地強制繼承主張提供屏障;再配合專業受託人治理、盡職履行及合規機制,常作家族資產風險分隔與傳承工具。

靈活性與控制

設立人可於契據內保留或指定投資與資產管理權限(如須經保護人同意),而不影響信託有效性;亦可設置董事會式的投資委員會/保護人制度以強化監督。

避免遺產認證程序

信託名下資產由受託人持有,通常不需納入死者遺產的遺囑認證程序;同時,香港已於2006年廢除遺產稅(Estate Duty),稅制對家族傳承較友善(惟不影響他地稅務)。

私隱保障

香港現行制度沒有中央信託登記冊;TCSP 持牌人必須履行 AML/CFT 層面的資料收集與保存,但非公開。公司方面則需維持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供執法查閱,以提升實益擁有權透明度。

現代化法規優勢

2013年《信託法(修訂)條例》於2013年12月1日生效:引入法定注意義務、擴闊受託人權能、保留權、Firewall及廢除永續限制等,並與職業退休計劃(ORSO)等制度銜接。 若構成金融機構(例如投資實體),受託人或信託須遵守CRS(AEOI)與FATCA(港美 Model 2 IGA)之盡職調查及申報義務(IRD 有專頁與操作門戶);是否屬金融機構與信託投資活動/受託人身分有關。

連城能為你提供的信託服務

  • 量身評估與方案設計:根據家族與資產性質,擬定契據條款(含保留權、保護人機制、投資治理)。

  • 合規設立:由TCSP 持牌團隊依 AMLO 指引完成 CDD、風險評估與紀錄保存流程(2025年指引)。

  • 日常信託管理:董事會/投委會會議節點、分配決策紀錄、受益人溝通。

  • 專業投管銜接:按投資政策聲明(IPS)委聘資管人,並監察表現與合規。

  • 全套配套:帳務、稅務策劃、受益人/保護人聯絡、年度合規審閱(如涉 AEOI)。

連城可協助客戶設立的信託類型

全權酌情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最常見,受託人按裁量決定分配時機與比例;可設保護人/意向書協助治理。2013年改革後,契據可更清晰配置保留權不影響有效性。

固定收益信託 (Fixed Interest Trusts)

按預設比例/條件向特定受益人分配,受託人主要負執行義務並受法定注意義務約束

員工福利信託 (Employee Benefits Trusts, EBTs)

港交所上市規則第17章規範股票期權與股份獎勵,上市公司常以信託託管股份以執行授予與回購安排;須遵守授權、限額、披露與獨立性要求。

首次公開招股信託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Trusts, IPOs)

在上市前/後,為員工激勵或控股架構可使用信託承載股份與鎖定安排;惟須嚴格遵從上市規則及承銷協議之鎖定/披露條款與管治要求。

私人信託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用作家族(關連)信託的專屬受託人。若其在香港「以業務形式」向他人提供信託服務,仍可能需要 TCSP 牌照;是否屬「以業務形式」需按事實判斷。

職業退休計劃 (ORSO Schemes)

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Cap.426)規管,可為註冊豁免計劃;部分與 MPF 互相銜接。員工供款可扣稅(現行上限 HK$18,000/年),雇主供款可扣稅(一般以薪金百分比為上限)。

慈善信託 (Charitable Purpose Trusts)

香港承認四大慈善目的(濟貧、教育、宗教、其他對公眾有益目的)。若要申請稅務寬免(IRO s.88),需向 IRD 證明屬公眾性質的慈善機構/信託並符合法團與治理要求;活動可跨境,但須證明公眾利益及合規監督。

為何選擇連城為你安排信託服務?

  • 專業 TCSP 持牌人:遵循 CR 最新AML/CFT 指引(2025)發牌指引(2025),建立即時合規體系。

  • 客製化方案:按家族治理、跨境稅務與投資需求設計(含保護人、投委會、分配政策)。

  • 全流程覆蓋:設立、日常管理、會計、AEOI/ FATCA 配合與年檢。

  • 對齊國際規範:內部建立機構層面風險評估客戶風險評級、員工培訓與獨立稽核機制。

  • 私隱與安全:遵守資料保存與執法查閱機制,同時在不違反法定要求下維護客戶安排之保密。

立即聯絡連城,獲取專屬信託方案建議

我們的專業團隊可在結構設計(含保留權/保護人)、投管對接TCSP 合規稅務與申報(CRS/FATCA)及持續治理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協助你靈活管理家族財富、保障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