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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文章:创富连城——离岸公司实体经济要求对税务影响

专栏文章:创富连城——离岸公司实体经济要求对税务影响

于本年1月1日起数个离岸公司地区,包括英属处女岛和开曼群岛已经立法实施本地实体经济要求,管辖区内规定当地注册公司须产生主营收入的活动、当地聘请合资格员工之数量、涉及营运费用,更需要拥有实体办公室作为营运基地,证明在当地有核心收入及进行活动。 除了开曼公司基金投资外,该实体经济要求涵盖众多行业范围,包括总部、集团资源分配中心、集团服务中心、融资、财务、基金管理、银行、保险、物流、控股公司以及持有知识产权的公司。倘若当地注册公司未能履行或符合实体经济要求,当地有需要向该公司的母公司或最终控制人的地方税务机关交换税务和其他公司资料要求,更甚者该注册公司需要强制结束。虽然如何落实实体经济要求细则待有关公布,但由于众多私人集团、上市公司和家族信托的架构大多数以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持有不同地区的资产子公司,所以必定会影响深远。笔者最近更收到不少查询要求为该离岸公司于香港登记为非本地公司,领取商业登记证,并主动向香港税务局报税。 至于其他条文以上规定,笔者相信当地相关的中介会协助提供有关外包服务给当地注册公司以符合要求。其实该实体经济法针对以往利用离岸公司去避税的一个工具,现在实体经济法则的出现,这亦间接需要企业履行法定合规要求,包括保存完整会计记录和编制审计报告作为评税基础,所以企业有涉及利用离岸公司作为利润分配和区域资源组合的主体,应尽快咨询税务顾问定立税务方案,以减低调查风险。 〖头条日报-创富连城专栏〗 文章连结: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921/20190425/75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