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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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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报告

    持牌法团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其经审计账目和其他所需文件,例如:审计披露文件、业务审查管理问卷(“BRMQ”)和财务资源申报表(“FRR”)(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56(1) 条)。
    如持牌法团停止进行其获发牌所从事的所有受规管活动,它应在不迟于终止日期后四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截至活动终止日期前的审计账目及其他所需文件。

财务资源申报表(“FRR”)

    根据《证券及期货(财务资源)规则》第 56 条,持牌法团须每月向证监会提交财务资源申报表。第 4 类、第 5 类、第 6 类、第 9 类和/或第 10 类受规管活动许可的公司,其许可受「不得持有客户资产」条件限制,须半年提交一次财务资源申报表。
    核数师须就第 87 段呈交证监会的财务报表是否已根据持牌法团的记录作正确编制。如编制不正确,核数师将就其不正确的性质及程度发表意见。核数师应参考财务资源申报表(“FRR”)检查持牌法团的汇编。
    审计师必须报告受监管实体在审查期间是否达到证券和期货(保存记录)规则的要求。为了报告受监管实体是否已达到规则的要求,预计将考虑有足够的系统来控制受监管实体的会计系统。
    某些持牌法团不会用筛选或限制发牌条件之方式去接收或持有客户资金或客户证券。因此,审计师不需要在进行合规报告时,参考客户资产规则。然而,核数师会确保持牌法团有适当的程序,以及避免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
    我们对您的持牌公司进行审计,并就财务报表是否符合《证券及期货(保存记录)规则》所保存的记录并达到《证券及期货(会计和审计)规则》的要求,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亦会进行审核以编制合规报告,确定您的持牌法团是否符合保存记录、账目和审核,以及客户安全或资金的规定。此外,我们会审核您的持牌法团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业务审查管理问卷(“BRMQ”)、财务资源申报表(“FRR”)、审计问卷,以及账户披露文件。
我们提供以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