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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公司税报表的责任

签署公司税报表的责任

上期讲述金融工具的税务准则,今期与读者分享报税表的责任。根据香港税务条例任何人被发现漏报行为,税局可发通知要求向纳税人征收补加税。引申签署利得税报税表的代表人,需否为税局对公司的处罚承担责任? 有一税务个案,董事为公司申报及签署利得税报税表,公司其后被税局实地审核及调查后评定关联公司间的服务费用不获扣除,需追收附加税款。但公司并未付清相关的附加利得税,最后在税局呈情下公司被法院强制清盘。但该公司的资产早已抵押予母公司,剩余资产不足抵债,因此税局无法追讨欠税。税局后来转以《税务条例》82A条,针对签署利得税报税表的公司董事。税局辩称理由是董事签署确认报税表及代表公司提交税表,他对应评税利润作出不正确陈述,因此根据税务条例,董事须承担法律责任。 上诉委员会不但驳回该名董事的反对,还提高罚款额。该董事为裁决作出上诉,原讼法庭考虑的三项关键问题包括︰ (一)签署公司报税表的董事是否代公司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以至他须向税局对公司的处罚负上责任;(二)评税上的判决是否意味着这是不正确填报的报税表;(三)税局可向签署人士征收补加税。 鉴于原讼法庭的法官认为《税务条例》第82A条并无规定代公司报税的董事、经理或书记,须对公司可能面对税局的处罚负上责任,该董事最终上诉得直。税局按第51条向公司征税,签署报税文件的应被视为公司一方,而非任何一位董事,故税局不能以此条文向个别董事追税。 但税局已就裁决再次申请上诉,有待上诉法庭的最终审讯裁决去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 〖头条日报-创富连城专栏〗 文章连结: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921/20190509/76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