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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税局修订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指引 (芒果动听财经台)

港税局修订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指引 (芒果动听财经台)

不少中小企都会以香港公司架构来持股内地业务,即设立香港控股公司为中间层公司,间接持股内地营运公司。实际操作来讲,香港税局有机会由于各种原因,向该中间层香港控股公司要求出示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如果香港控股公司不能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便较难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下的优惠税率。 最近香港税局重新审视了对出具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的处理方法。其中,涉及香港控股公司从内地取得股息时,税局明确指出,当局会在审批税务居民身份证书时,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9号公告)相关要求。

9号公告要求

参照9号公告第3条规定及考虑到一般香港中小企的架构,如果香港控股公司从内地取得股息,香港控股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控股公司100%股份的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该香港控股公司便可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股东为香港税务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股东虽不为香港税务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9号公告第2条的规定,指该人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以及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部分香港控股公司可能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有机会要考虑上层控股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因此如何判断「受益所有人」身份会是关键问题。


受益所有人条件

根据9号公告内容,就股息而言,下列因素不利香港控股公司(或者其上层控股公司,如适用)「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香港控股公司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香港控股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香港股东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香港股东公司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香港控股公司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受益所有人」身份一直都是跨国企业特别关注的税务议题,加上近日香港税务局将9号公告的内容正式纳入审批税务居民身份证考虑因素之中,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及企业宜适时寻求专业人士意见,以便处理两地的税务要求,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Ref: 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