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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MPF)對沖安排落實

取消強積金(MPF)對沖安排落實

企業必須關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MPF)對沖安排的取消及其影響,並對所涉及的責任與支出有清晰的理解。

立法會通過了《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宣布自轉制日2025年5月1日起,廢除使用強制性公積金(MPF)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強積金「對沖」安排)。

因此,在2025年5月1日之後,僱主不能再使用其強基金強制性供款的累積利益來支付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基於僱員的服務年限,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類算權益,仍可繼續用於「對沖」遣散費/長服金。「豁免」安排適用於減少在轉制日之前大規模解僱的風險。

 


根據勞工處的「豁免」安排(僅適用於轉制日之前已受僱的僱員),要點如下:

  1. 對於在轉制日前已受僱的僱員,其遣散費或長服金將分為轉制前部分(即轉制日前的受僱期)及轉制後部分(即轉制日起的受僱期)。
  2. 轉制前部分,將根據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和轉制日之前的服務年資來計算;而轉制後部分,則將根據終止受僱前的最後一個月工資和從轉制日開始的服務年資來計算。
  3. 遣散費或長服金的最高金額(即轉制前部分和轉制後部分的遣散費或長服金的總和)仍以390,000港元為上限。如果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服金總額超過390,000港元,超過上限的部分就會從轉制後部分中扣除。
  4. 僱主仍可以繼續使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無論供款是在轉制日之前、當天或之後作出,無論供款是強制性還是自願性)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服金的轉制前部分(但不包括轉制後部分)。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HKAS 19)來看,現時大多數公司並不持有或者只持有最低限度的長服金支出負債淨額,因為預計強積金供款額在支付後會完全抵銷長服金支出。

但展望未來,長服金支出可能會變得更為重要,企業應盡早開始準備。新的強積金對沖規則自2022年6月9日立法會通過該法案起生效。因此,此準備應包含在此日後的財務報表中,並將視為HKAS 19規定下的計劃修訂。

政府將強制僱主設立歸屬其名下的專項儲蓄戶口,為取消「對沖」後的潛在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預先儲蓄。

至關重要的一點是,企業可由現時起就採取行動和提前規劃,以防止出現不期望的意外。企業應在決策過程中與主要持份者者進行討論,並在整個過程中與審計師合作,以確保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