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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法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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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報告

    持牌法團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提交其經審計賬目和其他所需文件,例如:審計披露文件、業務審查管理問卷(“BRMQ”)和財務資源申報表(“FRR”)(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56(1) 條)。
    如持牌法團停止進行其獲發牌所從事的所有受規管活動,它應在不遲於終止日期後四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截至活動終止日期前的審計賬目及其他所需文件。

財務資源申報表(“FRR”)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務資源)規則》第 56 條,持牌法團須每月向證監會提交財務資源申報表。第 4 類、第 5 類、第 6 類、第 9 類和/或第 10 類受規管活動許可的公司,其許可受「不得持有客戶資產」條件限制,須半年提交一次財務資源申報表。
    核數師須就第 87 段呈交證監會的財務報表是否已根據持牌法團的記錄作正確編制。如編制不正確,核數師將就其不正確的性質及程度發表意見。核數師應參考財務資源申報表(“FRR”)檢查持牌法團的彙編。
    審計師必須報告受監管實體在審查期間是否達到證券和期貨(保存記錄)規則的要求。為了報告受監管實體是否已達到規則的要求,預計將考慮有足夠的系統來控制受監管實體的會計系統。
    某些持牌法團不會用篩選或限制發牌條件之方式去接收或持有客戶資金或客戶證券。因此,審計師不需要在進行合規報告時,參考客戶資產規則。然而,核數師會確保持牌法團有適當的程序,以及避免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
    我們對您的持牌公司進行審計,並就財務報表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保存記錄)規則》所保存的記錄並達到《證券及期貨(會計和審計)規則》的要求,發表審計意見。
    我們亦會進行審核以編制合規報告,確定您的持牌法團是否符合保存記錄、賬目和審核,以及客戶安全或資金的規定。此外,我們會審核您的持牌法團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業務審查管理問卷(“BRMQ”)、財務資源申報表(“FRR”)、審計問卷,以及賬戶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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