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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是一種沒有實質業務運營的空殼公司,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首次公開募股(IPO)籌集資金,並在上市後於預先設定的期限內尋找並收購一間目標公司(即 SPAC 併購目標)。該收購行動被稱為 SPAC 併購交易,目的是使目標公司藉由與 SPAC 合併而間接上市。

SPAC 上市機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

  • 發起人要求(Promoter)
    至少一名 SPAC 發起人須為證監會持牌法團(類別 6/或 9),並實益持有≥10% 發起人股份;如具等同海外認可,交易所可個案酌情處理豁免。此要求於上市時及整個 SPAC 存續期間均適用。

  • 投資者範圍(De-SPAC 前)
    在完成 De-SPAC 前,訂閱與買賣 SPAC 證券僅限於「專業投資者」(包括機構與個人專業投資者)。此外,每一類 SPAC 證券須分配予至少 75 名專業投資者,其中至少 20 名為機構專業投資者(IPI),且該 20 名 IPI 合計須持有≥75% 擬上市之該類證券。

  • 首次集資規模與託管安排
    SPAC 於 IPO 必須最少集資 10 億港元(HK$1bn);新股每股發行價至少 HK$10,常見最低申購額為 HK$1,000,000。IPO 集資款須存放於香港的獨立託管/信託賬戶,以保障贖回與交易完成資金。

  • De-SPAC 後(接棒公司 Successor Company)上市要求
    完成 De-SPAC 後之上市公司必須符合主板「新上市」所有要求(包括第 8 章財務/市值/盈利或收益測試),並至少於遞交申請前兩個月正式委聘**獨立保薦人(IPO Sponsor)**進行盡職審查與申請。

  • 獨立第三方投資(PIPE)門檻
    為完成 De-SPAC,須引入獨立第三方投資,金額按併購標的「議定估值」的分級百分比計算:
    < HK$2bn:25%;HK$2–5bn:15%;HK$5–7bn:10%≥HK$7bn:7.5%;> HK$10bn 可個案申請豁免。所有 PIPE 投資者須為專業投資者

  • 資深投資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配置
    至少 50% 的獨立 PIPE 須由最少三名資深投資者承擔;「資深投資者」一般指資產管理規模(AUM)或基金規模達 HK$80 億之資管機構或基金。

SPAC上市機制主要特徵

SPAC 併購交易前—核心規定

  • 投資者範圍(De-SPAC 前僅限專業投資者):在完成 De-SPAC 交易前,SPAC 證券之認購與買賣僅限「專業投資者」(包括機構及個人專業投資者)。此限制同時適用於 SPAC 股份與權證。

  • 分配與持有人結構(IPO 當日)每一類 SPAC 證券(股份及權證)均須分配予至少 75 名專業投資者,其中至少 20 名須為機構專業投資者(IPI),且該 20 名 IPI 合計須持有至少 75% 擬上市之該類證券。

  • 發起人(Promoter)資格與持牌要求至少一名 SPAC 發起人須為證監會第 6 類/或第 9 類持牌法團,並實益持有 ≥10% 發起人股份。港交所可就具等同海外認證者個案酌情處理。

  • 董事會持牌人配置:SPAC 董事會須至少設有兩名證監會第 6 類/或第 9 類持牌人士,其中至少一名須代表持牌之 SPAC 發起人。

  • 發起人股份上限(附「賺取股份」機制):上市時發起人股份上限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20%;於符合表現門檻且經股東批准後,可在 De-SPAC 後以「賺取股份(earn-out)」形式額外發行(發起人股份 + 賺取股份合計不超過 30%)

  • 權證規範(投資者與發起人權證)

    • 總稀釋上限:全部未行使權證(含發起人權證與公開權證)如即時行使,可轉換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發行當時已發行股份的 50%

    • 行使價與行使期:所有權證之行使價須 ≥ SPAC IPO 價格的 15%,且僅可在完成 De-SPAC 後方可行使;一般到期日須為 De-SPAC 後 ≥1 年且 ≤5 年

    • 發起人權證條款:發起人權證發行價不得低於每股 IPO 價格的 10%不得較公眾權證更有利,且自 De-SPAC 完成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行使

  • 最低集資規模與發行價:SPAC 於首次發售須至少集資港幣 10 億元每股發行價至少港幣 10 元,以確保規模足以吸引專業投資者並維持市場質素。

  • 證券簡稱標記SPAC 股份之證券簡稱以「Z」結尾SPAC 權證之簡稱則以 「ZYYMM」或「ZYY」(YY = 年份;MM = 月份)結尾;港交所另就 SPAC 證券代號與命名提供指引及常見問答。

SPAC 併購交易(De-SPAC)—核心規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第 18B 章)

  • 繼承公司須符合「新上市」全部要求
    併購完成後的上市公司(繼承公司)須全面符合主板新上市規定(如第 8 章的財務/市值測試、反向收購規定等),並須至少於遞交申請前 2 個月正式委聘獨立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交易文件需由聯交所全面審閱。

  • 併購標的規模門檻(80% 規則)
    簽署具約束力協議時,併購標的的公平市值須至少達 SPAC 首次發售所籌資金的 80%(計算以贖回前之 IPO 資金為基礎)。

  • 獨立第三方投資(PIPE)金額門檻與獨立性
    為完成 De-SPAC,必須引入獨立第三方投資(均須為專業投資者),其金額按併購標的「議定估值」分級計算:
    <HK$20 億:25%;HK$20–50 億:15%;HK$50–70 億:10%;≥HK$70 億:7.5%
    >HK$100 億個案考慮低於 7.5%。此外,該投資者須符合與獨立財務顧問一致的獨立性標準(類比《上市規則》13.84 條)。PIPE 承諾須於 De-SPAC 公告時已獲落實,且必須轉成繼承公司已上市股份的實益持有(如僅可轉換債券不計入門檻)。

  • 「資深投資者」配額
    至少 50% 的獨立 PIPE 須由最少三名「資深投資者」承擔;「資深投資者」一般指資產管理規模(AUM)或基金規模至少 HK$80 億的資管機構或基金(詳見交易所指引 GL113-22)。

  • 股東大會審批與關連方回避
    De-SPAC 必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SPAC 發起人及任何對該交易具重大利益的股東(及其緊密聯繫人)須回避投票。同時,完成 De-SPAC 所需的第三方投資條款亦須提交股東批准。

  • 強制贖回權
    SPAC 必須在以下事項之前,向股東提供贖回其股份的選擇: (a) De-SPAC 交易;(b) 發起人或須持牌董事的重大變動;(c) 延長公告/完成期限。贖回款項須 自 IPO 托管賬戶支付並按規定時限完成。

  • 繼承公司之市場分散度(Open Market)
    上市時,繼承公司股份須至少由 100 名專業投資者持有(取代一般新上市需 300 名股東的要求),並符合其他公開持股分散度規定(如最少 25% 公眾持股、三大公眾股東不超過 50% 公眾持股等)。

  • 時限與延長機制
    自 SPAC 上市起計:24 個月內公告 De-SPAC 交易條款,36 個月內完成;如需延長,最多 6 個月且須獲股東(發起人回避)及聯交所批准。逾期或未獲批准可被停牌及退回資金取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