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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文章-crs大势所趋全球强制披露

专栏文章-crs大势所趋全球强制披露

最近经常收到内地客户查询有关于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对象与综合所得税之定义,以及一些新增反避税条款及离岸公司会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的问题,拥有离岸公司投资并在香港设立银行帐户又该是如何定义?众人都在担心在《共同汇报标准》「CRS」的要求下,香港银行要求这些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填写「自我证明表格-实体」及「自我证明表格-控权人」,并收集其身份信息下,香港银行会按照其中国税务居民的身份,将其信息通报内地税务机关。因此,为避免CRS汇报,最近的客户都希望将资产转移至一些暂未签署 CRS的国家或地区。 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暂未签署CRS,但美国已经有FATCA《海外帐户税务遵行法》,CRS和FATCA两者之间的概念及规范相若;FATCA 要求美国税务居民需要将海外金融帐户如银行帐户、投资帐户、证券帐户、信托和保险等金融帐户向美国税务局进行强制披露,包括中国在内,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需要在美国国税局注册涉税信息申报号码,亦需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帐户信息。所以假若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便会面临全球收入在美征税的情况。因此CRS同样FATCA的执行,即使一些没有归入CRS的国家,将来也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 所以如果没有事前规划而将公司或个人资产划入一些没有签署CRS的国家,以达到逃避税务责任,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有见及此,在考虑资产转移之前,客户必须对与境外资产及其相关的所得来源和组成、个人税务居民的身份进行深度剖析,才能准确评估税务风险,进而作出合理的资产规划。   〖头条日报-创富连城专栏〗 文章连结: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921/20181101/713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