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crs大勢所趨全球強制披露
最近經常收到內地客戶查詢有關於在《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對象與綜合所得稅之定義,以及一些新增反避稅條款及離岸公司會被視為受控外國企業的問題,擁有離岸公司投資並在香港設立銀行帳戶又該是如何定義?眾人都在擔心在《共同匯報標準》「CRS」的要求下,香港銀行要求這些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填寫「自我證明表格-實體」及「自我證明表格-控權人」,並收集其身份信息下,香港銀行會按照其中國稅務居民的身份,將其信息通報內地稅務機關。因此,為避免CRS匯報,最近的客戶都希望將資產轉移至一些暫未簽署 CRS的國家或地區。
以美國為例,雖然美國暫未簽署CRS,但美國已經有FATCA《海外帳戶稅務遵行法》,CRS和FATCA兩者之間的概念及規範相若;FATCA 要求美國稅務居民需要將海外金融帳戶如銀行帳戶、投資帳戶、證券帳戶、信託和保險等金融帳戶向美國稅務局進行強制披露,包括中國在內,多個國家的金融機構需要在美國國稅局註冊涉稅信息申報號碼,亦需向美國國稅局報告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帳戶信息。所以假若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便會面臨全球收入在美徵稅的情況。因此CRS同樣FATCA的執行,即使一些沒有歸入CRS的國家,將來也是大勢所趨,只是時間問題。
所以如果沒有事前規劃而將公司或個人資產劃入一些沒有簽署CRS的國家,以達到逃避稅務責任,有可能會適得其反。有見及此,在考慮資產轉移之前,客戶必須對與境外資產及其相關的所得來源和組成、個人稅務居民的身份進行深度剖析,才能準確評估稅務風險,進而作出合理的資產規劃。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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