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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paper Column-撤銷公司的學問

Newspaper Column-撤銷公司的學問

結束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的方法主要是申請撤銷註冊及自動清盤,若兩者條件及情況合適的話,選擇撤銷註冊比較簡單快捷和廉宜。 申請撤銷註冊的條件是該公司仍未開始經營業務、有最少三個月沒有營運、公司並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也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而所持有的資產包括由附屬公司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等等。 申請撤銷註冊程序十分簡單,可向稅局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然後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後,再等候審批,費用只為數百元。如合乎一切相關要求,由申請起至公司註冊處正式於憲報刊登公告撤銷該公司的整個程序可於6至9個月內完成。要注意的是如該公司在撤銷註冊後的20年內,若有人有充份理由訴訟該公司有尚未清債務,便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把公司恢復註冊,法庭可下令該公司註冊處將已撤銷註冊的公司復業。而自動清盤則需符合申請撤銷註冊資格的公司,或公司董事按照《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全面查訊公司的事務並結論,認為公司將能夠在自動清盤開始之時起計不超過12個月的一段期間內悉數償付其債項的公司,可考慮以此方式結束。 兩者間自願清盤的程序及費用產生較多,過程中要結算公司帳目、變賣公司資產、分配淨資產等等事宜,程序亦要涉及董事會議、股東會議、債權人會議、刊登憲報等等,因此相關的政府費用以萬元計算,程序一般亦超過一年或數年,但好處則是被正式清盤後,便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申請復業。選擇公司結束的方式,也是一門學問!   〖頭條日報-創富連城專欄〗 文章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921/20190117/733813/